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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能力 保障数据价值释放
      发布时间:2025-02-10 阅读次数: 3729 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旨在平衡数据发展和安全,确保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避免发生安全风险事故。





      首先,《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一是聚焦数据发展的核心环节——流通安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二是强调数据发展的科技应用和产业培育,由此既能;な萘魍ɡ没方谙喙刂魈宓暮戏ㄈㄒ,又能通过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和产业培育实现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方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中关于“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的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核心理念,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涵盖七个方面,包括: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防范数据滥用风险。




      再次,《方案》提出阶段目标,即“到2027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这一目标的设定使《方案》的引导性、目的性和具体任务安排明确,有利于实现《方案》的价值和目的。




      然后,《方案》充分落实《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安全治理的立法目标。《方案》从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及防范数据滥用风险五个方面探索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措施,具体如下:




      最后,《方案》强化了执法和司法、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的协同。数据流通的安全涉及多方主体的权益,具有涉众性和重要性,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具有多元性。因此,必须构建一个能够全方位形成合力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才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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